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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與訴訟法】

{第一條:法庭組織條例}
壹、凡國家行動違反憲法,則開設國家法庭。
貳、凡負擔刑事責任者,開設刑事法庭。
叁、民間糾紛者則開設民間訴訟法庭。

{第二條:訴訟與相關條例}
壹、發起訴訟後但被告者遲未出席,可限制該人人身。
貳、訴訟費用100中正幣,法官會抉擇由誰負擔。
叁、若訴訟本身莫須有,法院當局可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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