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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零憲法》

2017年8月16日
五零憲法增修條例公佈

==軍事執政團大會==
第一次軍事執政團大會已經結束,在大會過程中一致通過緊急修憲,以下為再次更動後的中正民國正式憲法(即五零憲法),此變更案所調動後的憲法大綱,並另加修特別法。

==第一章==政治制度==
第一條:中正民國為一主權在民之民主國家。
第二條:中正民國之一切權利歸人民。
第三條:中正民國必須按照民主之原則以及人民之意志。
第四條:國家之重要決策,按民意為之。
第五條:政府須要擴展民主之各項美德。
第六條:公民之政治參與,為推動國家機器之基本條件。
第七條:中正民國為一牢不可破之三民主義國家。
第八條:中正民國之政體為民主共和國。

==第二章==人民之權利及義務==
第九條:人民除受法律監控外,皆擁有自由遷徙、居住權。
第十條:人民有信仰、言論自由。
第十一條:人民有受教育之權利及義務。
第十二條:人民必須遵守法律。


==第三章:總統==
第十三條:總統為決定國家大政方針之中心。
第十四條:總統有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戒嚴的權力
第十五條:總統可發布命令,但必須經過立法院同意。
第十六條:總統可任免官員,除民選之官員外。
第十七條:總統之任期為一個月,每月五日就職,就職前七日日開始民選,得連任一次。


==第五章==行政機關==
第十八條:國務院為中正民國國內之最高行政機關。
第十九條:國務院至少需設有以下機構。
一、外交部
二、法務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內政部


==第六章==議政院==
第二十條:議政院為最高之審查、立法以及民意之機構。
第二十一條:議政院為民選之機構。
第二十二條:每一區域得選立法委員一名。
第二十三條:總統得任命立法委員一位。
第二十四條:立法委員之任期與總統一致。得無限期連任。


==第七章==司法院==
第二十五條:司法院為最高之執法機關。
第三十條:司法院下設法院。
第二十六條:法院由低至高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以及最高法院。


==第八章==政府之義務==
第二十七條:政府最迫切之任務為實現民主制度。
第二十八條:政府須協助無法正常工作者尋找適合之工作。
第二十九條:政府須對人民進行教育、醫療、民意諮詢等人民權利。
第三十條:政府須確保中正民國之統一。


==第九章==國家行政結構==
第三十一條:國家之行政區由高至低排列為:省,市,區
第三十二條:中正民國以省為最大區劃單位。
第三十三條:市政府可自行立法,但不得牴觸中央政府立定之法律。


==第十章==選舉制度==
第三十四條:中正民國之選舉,須符合民主精神。
第三十五條:各議會皆代表人民之意志。
第三十六條:各議會選舉皆以多數決決議。
第三十七條:人民直接之選舉,須符合普遍、平等以及記名原則。


==第十一章==法律==
第三十八條:所有具公民資格之人物皆可提出立法及修法。
第三十九條:立法或修法案須先經立法委員會決議通過。
第四十條:所有法律皆在公布後生效,除非其內容特別註明生效日期。


==第十二章:軍隊==
第四十一條:中正民國國軍擁有保護國家之主權、領土、政府與人民之責任。
第四十二條:中正民國國軍由中正民國人民所需盡之義務而組成。


==第十三章==文化==
第四十三條:政府須保留傳統之文化。
第四十四條:政府須開放邊境,促進國際交流。
第四十五條:政府須尊重人民之信仰宗教,但若其宗教違法則例外。


第十四章==國家象徵
第四十六條:中正民國國旗為綠白藍三色由右上至左下斜線並列而成
第四十七條:中正民國國歌為【三民主義之歌】。
第四十八條:中正民國首都為竹平市。


==第十五章==憲法==
第四十九條:中正民國憲法具有最高效力,除戒嚴令外,任何法律命令不得牴觸之,
第五十條:中正民國憲法之修改須經國大代表商討之後投票決定
*第五十一條緊急軍政府動員戡亂時期特別法: 規定總統在動員戡亂時期,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國大會議之決議,進入軍政府,總統府改為制置府,總統將改為總領,國大緊急變由軍事執政團來掌握會議流程,憲法與人民的某部份自由將暫時凍結。


==地名更改==
為求新氣象,軍事執政團決定原本我府控制的四個縣市的也將變更改名
竹中特別市:為原中平市,為我國法定首都
中平省:為原中屯市,為我國第二大行政區,同時也是我國的陪都
福康市:為原愛國縣
徽昌市:為原金賢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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