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論壇 繁體 | 簡體
Sclub交友聊天~加入聊天室當版主
分享
返回列表 發帖

行政院令005【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發佈日期:中正民國四年十二月卅一日
行政令編號:005

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本院正式頒布軍政府選舉委員會經織規程,授權予選舉委員會執行職務。條文如下:

【條目】
第一章 架構
第二章 職責
第三章 投票程序
第四章 附例


第一章 架構
第一條 總統依據《軍事政府法》發出公令後,授權予行政院全權籌組選舉委員會,並歸行政院長直轄。
第二條 選舉委員會主席由司法院長出任,法務部長為當然委員兼副主席,行政院長為當然委員。
第三條 倘若司法院長出缺或參選,由總統直接委任新主席。
第四條 倘若委員報名參選,立即暫停委員職務至有關選舉程序結束為止。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選舉委員會須依照本規程及總統命令,履行以下職責:
 甲 制定提名人及候選人資格;
 乙 接收候選人名單;
 丙 制定投票及點票方法及程序;
 丁 制定選舉期間之申訴機制;
 戊 議席分配宣告;
 己 需要時檢討選舉安排,提供意見予內閣政府考慮修改選舉相關法例及安排;
 庚 其他選舉事務。
 辛 選民登記冊由政風特局臨時製作及管理內容,選舉委員會僅負責根據登記冊設置票站予選民行使投票權。

第六條 本法只適用於第一屆總統選舉及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下稱國大)選舉。
 甲 選舉議席數量須按照憲法中的規定。

第三章 投票程序
第七條 投票形式,總統選舉必須以一人一票的形式進行。國大選舉須以一人兩票形式進行。
第八條 投票日數必須不少於三日時間。
第九條 選舉委員會必須在選舉開展之前,以公開、公平、公正形式說明選舉詳細情況。
第十條 選舉委員會必須清晰並清楚地列明投票的方法及期限。

第四章 附例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公佈日施行。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