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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組織法(草案)

法務部組織法

第一條 本法得引稱為《法務部組織法》。
第二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檢察行政、犯罪防治、犯罪矯正、司法保護、廉政、行政執行、法規諮商、行政院之法律事務及司法人員養成教育業務,特設法務部。
第三條 法務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法務政策之綜合研議、規劃、督導及考核。
 二、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法規研議、法規適用之諮商。
 三、人權保障業務之推動、協調及聯繫。
 四、本部主管民事、刑事及行政法規之研擬、督導及執行。
 五、刑事偵查、實行公訴及刑事執行等檢察行政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指導及監督。
 六、律師之管理及監督。
 七、觀護、更生保護、犯罪被害人保護、犯罪預防、法治教育、法律扶助及服務、訴訟輔導等司法保護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指導及監督。
 八、國際司法互助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對外諮商及執行。
 九、所屬機關(構)辦理犯罪調查、行政執行、廉政、矯正、刑事偵查、實行公訴與刑事執行之指導及監督。
 十、司法人員養成教育業務之執行及考核。
 十一、其他有關法務行政事項。
第四條 法務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次長一人,部長提名經行政院長同意委任。
第五條 法務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行政執行署:規劃及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事項。
 二、廉政及調查署:規劃廉政政策及執行反貪、防貪及肅貪事項。執行國家安全維護、機關保防、貪瀆、賄選、重大經濟犯罪、毒品犯罪及洗錢等之調查防制事項。
 三、監獄署:規劃監獄政策,指揮、監督所屬監獄機關(構)執行收容人之戒護管理、教化輔導、衛生醫療、假釋審查、作業及技能訓練等事項。
 四、檢察署:提起非常上訴、指揮、偵查及辦理及監督所屬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實施偵查、實行公訴、刑事執行及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事項。
第六條 法務部設司法人員培訓機關,並辦理犯罪、刑事政策研究,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七條 法務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八條 法務部政務規程可依據本法所授予之權限所進設定,由法務部長批准之。
第九條 本法之任何訂定、更改、廢除必須經由法務部長或以上級別官員報請國民大會,經國民大會決定後必須並刊憲。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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