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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組織法(草案)

財政部組織法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財政業務及全國經濟行政及經濟建設事務,特設財政部。
第二條 財政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庫及支付業務。
二、賦稅。
三、關務。
四、國有財產。
五、財政資訊。
六、政府採購。
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八、所屬財政人員訓練機構之督導。
九、國際貿易。
十、工商業事務。
九、其他有關財政事項。
第三條 財政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次長一人,部長提名經行政院長同意委任。
第四條 財政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五條    財政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國庫及賦稅署:規劃、執行國庫及支付業務;規劃、執行全國賦稅業務。
二、關務及國有財產署:規劃、執行全國關務及國有財產管理業務。
三、國際貿易署:規劃、執行國際貿易政策、法規之擬訂及規劃、管理、統籌、協調與發展等事務。
第六條 財政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七條 財政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八條 財政部政務規程可依據本法所授予之權限所進設定,由財政部長批准之。
第九條 本法之任何訂定、更改、廢除必須經由財政部長或以上級別官員報請國民大會,經國民大會決定後必須並刊憲。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日施行。

財政部組織法(修訂草案)
財政部組織法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財政業務及全國經濟行政及經濟建設事務,特設財政部。
第二條 財政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庫及支付業務。
二、賦稅。
三、關務。
四、國有財產。
五、財政資訊。
六、政府採購。
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八、所屬財政人員訓練機構之督導。
九、國際貿易。
十、工商業事務。
九、其他有關財政事項。
第三條 財政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次長一人,部長提名經行政院長同意委任。
第四條 財政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國庫及賦稅署:規劃、執行國庫及支付業務;規劃、執行全國賦稅業務。
二、關務及國有財產署:規劃、執行全國關務及國有財產管理業務。
三、國際貿易署:規劃、執行國際貿易政策、法規之擬訂及規劃、管理、統籌、協調與發展等事務。
第五條 財政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六條 財政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財政部政務規程可依據本法所授予之權限所進設定,由財政部長批准之。
第八條 本法之任何訂定、更改、廢除必須經由財政部長或以上級別官員報請國民大會,經國民大會決定後必須並刊憲。
第九條 本法自公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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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草案以修訂案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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