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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組織法(草案)

文化部組織法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文化業務,特設文化部。
第二條 文化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化政策與相關法規之研擬、規劃及推動。
二、文化設施與機構之興辦、督導、管理、輔導、獎勵及推動。
三、文化資產、博物館、社區營造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四、文化創意產業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五、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等產業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六、文學、多元文化、出版產業、政府出版品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七、視覺藝術、公共藝術、表演藝術、生活美學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八、國際及兩岸文化交流事務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九、文化人才培育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文化事項。
第三條 文化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次長一人,部長提名經行政院長同意委任。
第四條 文化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文化資產局:辦理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活用、教育、推廣、研究及獎助事項。
二、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執行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產業之輔導、獎勵及管理事項。
三、報業管理局:執行中正報社業務營運、輔導、獎勵及管理民營報社事項。
第五條 文化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六條 文化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文化部政務規程可依據本法所授予之權限所進設定,由文化部長批准之。
第八條 本法之任何訂定、更改、廢除必須經由文化部長或以上級別官員報請國民大會,經國民大會決定後必須並刊憲。
第九條 本法自公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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