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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草案)

《稅務法》(草案)

【條目】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稅務訂定及權力
第三章 稅務徵收
第四章 附則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依憲法第十九條及第七十五條第五項制定之。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第二章 稅務訂定及權力

第二條 除另有法律規定外,所有稅務事項及稅收水平由主管機關之首長或其授權之官員訂定之。
第三條 在訂定稅務事項及稅收水平前,須取得行政院長同意。
第四條 在增添稅收項目前,須先行咨詢國民大會並收集國民大會代表之意見。

第三章 稅務徵收

第五條 國民及組織需按主管機關所發出之徵收稅項通知繳納稅款。
第六條 若任何國民或組織未能按本章第五條之規定繳稅即屬違法,主管機關或其授權之部門可經由《刑法》向該名人士或組織作出罰款。
第七條 若國民或組織未能按徵收稅項通知內之限期內繳稅,可以書面請求主管機關延長交稅期限。主管機關可運用酌情權延長交稅期限,並有權對該申請付加特別條件。
第八條 本章第七條之特別條件可為對申請人徵收利息、要求申請人提交抵押品或要求擔保人對申請人作出擔保。
第九條 任何國民或組織-

(I) 觸犯本章第六條而被查證其資產足以繳納稅項 或
(II) 以任何方式以逃避應有稅務責任

即以逃稅論,主管機關可經由《刑法》向其作出刑事檢控。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本條例於公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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