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論壇 繁體 | 簡體
Sclub交友聊天~加入聊天室當版主
分享
返回列表 發帖

國旗國徽法(草案)

【條目】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國旗國徽使用方式
第三章 國旗國徽製作
第四章 國旗國徽及國歌管理
第五章 附例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正民國國旗國徽的制式和使用依本法規定之。
第二條 中正民國國旗依照本條例之規定為:
 一 長方形;
 二 紅地、正中黃環內置青天白日。
第三條 中正民國國徽依照本條例規定為:
 一 圓形;
 二 紅地、正中黃環內置青天白日。

第二章 國旗國徽使用方式

第五條 升國旗時,國旗應在左方,任何區旗或機構旗在右方。國旗須高於區旗或機構旗幟。
第六條 各執行機關置國徽使用時,應在中央位置,下置機關名稱。
第六條 各執行機關向國民之個人致函以國徽置頂使用。
第七條 國旗國徽在文書共同使用,國旗置左國徽置右並高度對等。
第八條 各部門在文書使用院旗或徽號,以國旗或國徽置左,部門院旗徽號置右並高度對等。
第九條 外國國旗與本國國旗共同使用,大小及高度對等之。
第十條 駐外機構使用本國國旗,依本法規定辦理。

第三章 國旗國徽製作

第十一條 國旗紅地、黃環、青天三色之比例為三比一比二,置中白日須有十二道三角形平均圍繞白圓心。
第十二條 國徽紅地、黃環、青天三色之比例為三比一比二,置中白日須有十二道三角形平均圍繞白圓心。
第十三條 任何機構或民間組織使用之國旗國徽不合標準者,應由政府嚴格取締或糾正。

第四章 國旗國徽管理

第十四條 任何機構或民間組織所使用之國旗國徽,以本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作準。
第十五條 國旗、國徽除法律上另有規定之外,不得附加配置各種符號。
第十六條 國歌旋律及歌詞除法律另有規定之外,不得更改或附加各種旋律及歌詞。
第十七條 任何民間機構或人士在未經授權下,不得以官方之名義,利用國旗國徽發出公文或命令。

第五章 附例

第十八條 本法於公佈日執行。

TOP

放圖之前不需要找原作者商量嗎

TOP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