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論壇 繁體 | 簡體
Sclub交友聊天~加入聊天室當版主
分享
返回列表 發帖

【軍事政府法】

本法規是為了因應國家動盪或遭遇攻擊時,所採取的政制改組
總統和行政院長擁有絕對之權力領導、治理國家:
〔第一章:軍政府國家定義]壹、主權在民,領導權在總統、行政權在閣揆。
貳、軍政府時代國家依然存在,只是軍事管理。

[第二章:軍政府之組織管理]
壹、整體方針與策略由總統所指示,國會不得干預。
貳、執行策略和法律由閣揆所進行,國會不得過問。
參、軍政府需每週報告國會,接受國大代表質詢。
肆、國會有權推動倒閣與罷免總統案,但同意率至少七成五以上。
每個月最多推動一次。
伍、行政院下屬文化局、國防部、警政署、外交部、內政部。
陸、軍政府時期總統任期無限長,閣揆由總統任命。

[第三章:軍政府之社會結構]
壹、人民必須聽令於軍政府,並聲援國家行動。
貳、人民的發言受到管制,軍政府可以刪除。
參、人民仍有權去選舉國大代表,但需要選民資格。[第四章:軍政府之必要條件]
壹、全國只能在動盪時期和戰爭時期實行軍政府。
貳、軍政府最多只能維持三個月,若要繼續需國會同意與人民同意(民意調查)

[第五章:本法條之修改]
軍政府時期只需總統與閣揆同意即可
平日時期需要國會同意,且同意率為出席率五成以上。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