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論壇 繁體 | 簡體
Sclub交友聊天~加入聊天室當版主
分享
返回列表 發帖

[行政院令] 法律公告(國旗國徽法通過)

立法院已於2018年9月29日通過《國旗國徵法》,下列為法律原文:

《國旗國徽法》

第一條 麗山共和國國旗及國徽的制式和使用依本法規定之。
第二條 麗山共和國國旗編列如左:
 一 長方型,長度及闊度比例一點五比一。
 二 上為淡藍下為青色,比例各半。
 三 置中為黃環白底中圓角紅星。
 四 黃環之四方向各置黑邊白底三角形。
 五 藍為天,綠為地,黃環為日白為月。圓角紅星代表政府與人民,五角代表五權(行政,立法,司法,人權及產權),四角代表方向,象徵我國面向四方一路發展。
第三條 麗山共和國國徽編列如左:
 一 正方形,黃色背景。
 二 黃色正方之四方置三角形各一,南北方向為淡藍色、東西方向為青色。
 三 八角形白底置四方三角形下方,置中為圓角紅星。
 四 黃色背景象徵麗山發展光芒萬象,四方三角形寓意羅盤,象徵國家開放,人才從四面八方而來;紅五角星象徵五權(行政,立法,司法,人權及產權)互動,推動國家發展。
第四條 官方公告及部門文書,均使用國徽置頂。
第五條 民用文書之國旗及國徽須完整顯示,依照本例第二條及第三條之規定,按比例放大或縮小,不得進行商業活動之用。
 甲 豁免本國傳媒在平面出版時使用國旗或國徽的限制,仍須遵行本法第八條的規定。
第六條 官方或民間一般活動使用國旗國徽時,以國旗置左、國徽置右,其他徽號不得高於國旗。
第七條 官方或民間懸掛國旗時,國旗必須置左並高於所有旗幟。
第八條 國旗、國徽均不得貶損、燒毀、塗鴉或另類創作用途。
第九條 任何機構或民間組織使用之國旗國徽不合標準者,中央政府及地方行政機關嚴格取締或經輔導糾正。
第十條 第二條及第三條設附件樣式。
第十一條 本法於公佈日執行。

附件一 麗山共和國國旗樣式

附件二 麗山共和國國徽樣式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