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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類] 第二章 稅務法

稅務法

【生效日期】2018年12月15日


【法律背景】
第一屆立法院第四次會議通過。


【法律內容】

【條目】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稅務訂定及權力
第三章 稅務徵收
第四章 附則

【法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稱為稅務法
第二條 本條例賦予行政院或其授權之部門徵稅之權力。

第二章 稅務訂定及權力
第三條 除另有法律規定外,所有稅務事項及稅收水平由行政院經濟部長或其授權之官員訂定。
第四條 在訂定稅務事項及稅收水平前,需取得行政院長同意。
第五條 在增添稅收項目前,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

第三章 稅務徵收
第六條 國民及組織須按行政院經濟部所發出之徵收稅項通知繳納稅款。
第七條 若任何國民或組織未能按本章第六條之規定繳稅即屬違法,經濟部長可經由《刑法》之簡易治罪程序向該名人士或組織作出罰款。
第八條 若國民或組織未能按徵收稅項通知內之限期內繳稅,可以書面請求經濟部長延長交稅期限。經濟部長可運用酌情權延長交稅期限,並有權對該申請付加特別條件。
第九條 本章第八條之特別條件可為對申請人徵收利息、要求申請人提交抵押品或要求擔保人對申請人作出擔保。
第十條 任何國民或組織干犯以下事項即視作逃稅論:
 一  觸犯本章第七條而被查證其資產足以繳納稅項。
 二 以任何方式以逃避應有稅務責任。
經濟部長可經由《刑法》進行告訴。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法的增修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
第十二條 本法於公告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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