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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類] 第三章 政黨法

政黨法

【生效日期】2018年12月15日


【法律背景】
第一屆立法院第四次會議通過。

【法律內容】

【條目】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國政型政黨
第三章 普通政黨第四章 政黨活動
第五章 政黨共同守則、黨員名冊及資產申報
第六章 解散政黨
第七章 附例

【法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稱為《政黨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之範疇為以政黨名義註冊為合法社團之組織。
第三條 政黨之類別如下:
  一 國政型政黨。
  二 普通政黨。

第二章 國政型政黨

第四條 符合以下任意一項條件即為「國政型政黨」:
    一 擁有一席或以上立法院議席;   
    二 擁有一席或以上地方民選席次;
    三 於最近一次立法院選舉總得票為百分之五以上;
    四 於最近一次地方選舉總得票為百分之五以上。
第五條 國政型政黨可享有以下權利:
    一 可於立法院組成政黨黨團;
    二 可以政黨名義直接提名該黨黨員為立法委員、民選首長選舉候選人 (需要被提名人明確授權);
    三 可於論壇指定地區免費擁有政黨總部。論壇指定地區由行政院內政部定之。

第三章  普通政黨

第六條 凡未及國政型政黨之任一條件,則為普通政黨。
第七條 普通政黨可享有以下權利:
 一 可於論壇指定地區以月租形式,以象徵式租金租用擁有政黨總部。論壇指定地區及象徵式租金水平由行政院內政部定之。
 二 可於立法委員選舉、民選首長選舉以該黨名義參選。

第四章  政黨活動

第八條 政黨可透過持有傳媒執照的傳媒刊物及節目、山河市區、政黨總部進行宣傳。
第九條 政黨之非選舉宣傳,受相關主管機構及《論壇公共安全法》所規管。
第十條 政黨之選舉宣傳,受《論壇公共安全法》及《選舉廣告及舞弊法》所規管。

第五章 政黨共同守則、黨員名冊及資產申報

第十一條 以政黨名義註冊之組織,除了依據本法註冊及申領牌照外,亦須提交詳細的政黨發展意向書乙份。
第十二條 所有類型政黨黨員人數(連黨主席)須最少二人。當出現法定人數不足時,有關政黨必須在政府發令後三個月內填補空缺。
第十三條 政黨成員不得持有雙重黨籍。
第十四條 所有政黨必須在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向行政院內政部申報黨產,並須就相關資產獨立註冊政黨帳號管理。
 一 資產須列明黨員黨費、投資獲利、政治捐獻或其他收入。
 二 除黨員黨費及政治捐獻可轄免徵稅,其他部分的收入政府按《稅務法》徵稅。
第十五條 如有各項黨人事變動,各政黨須隨時向民政事務所提交更新後的黨員名冊。
第十六條 黨員名冊須列明以下事項:
 一 黨管理成員名單;
 二 黨員全體名冊。

第六章   解散政黨

第十七條  下列情況為政黨組織干犯事故,行政院內政部有權收回牌照:
 一 政黨有改變本國政體之取向、違憲或經司法機關宣告非法;
 二 政黨領袖干犯本國刑事罪行而不作內部改選;
 三 侵害人身安全或誘使他人幹犯本國或現實主權國家刑事法律;
 四 政黨人數不符合本法第十二條之條件,並超過了本法第十二條提出的期限;
 五 自願解散。
第十八條 若行政院內政部依據本法第十七條首四項收回政黨組織牌照,一切屬於該政黨組織之財產立即歸政府所有,並由行政院內政部處置,有關政黨同時不得再參與國會或地方選舉。
第十九條 成功批發牌照之政黨,內政部須向國防部提請撥出論壇指定位置予政黨建設總部。
 一 政黨可開設政黨論壇帳戶,並需在開設相關帳戶當天向行政院內政部申報,當中必須提供該帳戶之管理人名單。
 二 政黨論壇帳戶只能用作政黨事務。如有違反,行政院內政部有權充公及接管相關政黨論壇帳戶。
 三 政黨論壇帳戶除沒有選舉權利外,同樣受本國法律之規範。
 四 當政黨解散時,相關政黨帳戶會被內閣政府接管。
第二十條 不論政黨會否因事自願解散或行政院內政部收回牌照,依據第十八條所撥出之空間乃政府財產,政黨須隨時交回。

第七章  附例

第廿一條 行政院內政部須依照本法國政型政黨之條件,定期進行認證國政型政黨之工作。
第廿二條 國政型政黨所計算之政黨得票率,只計算該次選舉當時之政黨得票率,該次選舉後候選人之政黨變動並不計算在內。
第廿三條 本法自公告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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