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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類] 第九章 立法院組織法

立法院組織法

【生效日期】2019年1月7日


【法律背景】
第一屆立法院第五次會議通過。

【法律內容】
第一條 本法得引稱為立法院組織法。
第二條 立法院職權之行使及委員行為之規範,另以法律定之。
第三條 立法院任期為六個月,立法委員數目以每屆任期結束一個月前召開會議定之,議席總數必須以單數為準。立法委員選舉另以法律定之。
第四條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由立法院秘書處定之。
第五條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行使職權,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第六條 立法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全院委員會亦同。院長因事故不能出席時,以副院長為主席;院長、副院長均因事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七條 立法院會議,公開舉行,必要時得開秘密會議。
 一 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得請開秘密會議。
 二 除秘密會議外,立法院應全程紀錄。秘密會議應予速記,不得公開。但經院會同意公開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遇重大事項發生或須召開臨時會議時,經立法委員請求而得院長批准,得恢復開會。
第九條 立法院可就事項需要設置小組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十條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之任期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一 立法院院長綜理院務。
 二 立法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第十一條 立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第十二條 秘書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 關於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 關於文稿之撰擬、審核及文電處理事項。
 三 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四 關於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五 關於國會外交事務事項。
 六 關於公共關係事項。
 七 關於新聞之編輯、發布及聯絡事項。
 八 關於新聞資料之蒐集、分析、整理及保管事項。
 九 關於新聞媒體之聯繫及委員活動之報導事項。
 十 其他有關秘書業務事項。
 十一 主持每屆立法院第一次會議。
第十三條 本法自公告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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