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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類] 第十章 行政院組織法

行政院組織法

【生效日期】2019年3月7日

【法律背景】
第一屆立法院第六次會議通過。


【法律內容】

第一條 本法得引稱為《行政院組織法》。
第二條 行政院行使本法所賦予之職權。
第三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經濟部。
第三條 行政院設中央銀行。
第四條 行政院設國家歷史局。
第五條 行政院設下列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
第六條 行政院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
行政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第七條 行政院院長得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行政院會議。
第八條 行政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綜合處理本院幕僚事務。
第九條 行政院置發言人一人,特任,處理新聞發布及聯繫事項,得由政務職務人員兼任之。
第十條 行政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十一條 行政院為處理特定事務,得於院內設專責單位。
第十二條 行政院轄下部門之分工指引,得由行政院長定之。
第十三條 本法自公告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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