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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條例法】

[第一條:選舉委員會]
壹、選舉委員會由總統組織,設一人主席,主席不得為選舉候選人。
貳、選舉委員會職責主要為執行選舉。
參、選舉委員會成員不得在選舉內發布任何政治文章、廣告,必須維持絕對中立。

[第二條:選舉流程的限制]
壹、政治流程由選委會公布並且執行,選舉當日與公布日必須距離半個月以上。
貳、選舉文宣只可在指定版塊發出,選舉廣告一天最多一則。
參、選舉當日自午夜十二點至晚上十點為選舉期,期間不得進行宣傳。

[第三條:選民相關條例與辦法]
壹、要成為我國選民必須在線時數超過一小時並發帖超過五帖,並登上選民名冊。
貳、離開監獄半年內或易科罰金三個月內暫時喪失選民資格。
參、若背離國家(叛國),經法院認證之後永喪選民資格。

[第四條:政治宣傳與選舉廣告]
壹、政治宣傳的定義為政黨、個人、組織為宣傳理念與改善形象所作的文宣,沒有硬性限制最大數量。
貳、選舉廣告的定位為政黨、個人為選舉結果所製作的文宣,每日該個人、政黨限發一則,價格不拘。
參、若政宣或選舉廣告內有涉及抹黑、惡意攻擊,經法院證實後,涉及犯罪者一年內不得參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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