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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組織法】

此法案是為了讓國家的國會能有效率、規則的運行。
[第一章:選舉與就任]
壹、國會議席每三個月檢討一次,法定議席為四席。
貳、國大代表每三個月選舉一次。
參、國大代表可無限次連任。
肆、就任時需宣讀宣言,宣言因時而不同
若遲未宣讀宣言,則不承認其國大代表資格。

[第二章:罷免與卸任]
壹、罷免需國民連署,需超過國民數量五分之一。
貳、卸任時需宣讀卸任宣言,完成後脫離國會議員。

[第三章:選舉議長]
壹、議長職責在於主持議政進行、管理秩序。
貳、議長需過半國會議員投同意票。

[第四章:議員職責
壹、議員職責為公開質詢政府內閣
並傳達國民無法直接傳達給政府之意見。
貳、議員職責亦為修改法案、撰寫法案,
並於議堂公布並由議長進行表決。

[第五章:組織稱謂]
壹、國會議員在我國稱為國民大會代表,
亦可簡稱為"國大代表""第X屆國大"
貳、國會議長稱為國民大會議長
亦可簡稱為"國民議長"'第X屆議長"
參、國會稱為國民大會
亦可簡稱為"國會""國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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