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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府組織法】

[第一條:省政府組織條例]
壹、省政府設省長,由人民直選,三個月選舉一次。
貳、省政府亦設議事廳,意即開會討論的地點。
參、省政府下設區長,區長由省長委任,可自動申請。
肆、區長人事事務除省長外其他人不可干涉,以示權力。

[第二條:區長政務條例]
壹、區長職責為管理地方板塊,對省市長負全責。
貳、區長為地方板塊官員,享有版主權限。
參、區長只設一名,不得同時兩人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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