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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部分基本上已有框架,由於我現時未方便整合,預計今晚11時會完成,到時便會提交給各位參閱,期間大家仍然可以討論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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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定了一月十五、五月十五及九月十五的話,即就職前二十天就要準備報名、提名、選民名冊及投票各項程序。

那就要談談總統選舉資格。因為本國承認多重國籍,故此我們就不要過於執著總統有沒有外國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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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

一(地位)
  國民大會依本憲法之規定,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
二(最高立法機關)
  國民大會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代表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三(國大代表之名額)
  第一屆及第二屆定為三席。第三屆之名額,則由第二屆國民大會按人口分佈情況定額不少於三席,並修訂本條。
四(國大職權)
國民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彈劾或罷免總統、副總統。
  二、修改憲法。
  三、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五(國大選舉)
國大代表選舉如左:
  一、上屆國代任期屆滿前十五天由政風特局公布選舉流程。
  二、全國經政風特局核定的合資格選民選出國大代表。
六(國大代表任期、資格之限制)
國大代表任期如左:
  一、國民大會代表每三個月改選一次。
  二、每屆國民大會代表之任期,至次屆國民大會開會之日為止。
國大代表資格如左:
  一、須於本國註冊十四天,上線時數共三小時,發帖數量為五十帖。
  二、選舉前三個月內在本國沒有干犯判處七天或以上的刑事案紀錄。
七(正議長之選舉)
  國大設議長一人,由國大代表互選之。
八(委員會之設置)
  國大得設各種委員會。
  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九(常會)
  國大會期每月兩次,自行召集,休會期為每月的廿七日至卅日。
十(臨時會)
  國大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
  一、總統之咨請。
  二、國大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十一(關係院首長列席)
  國大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十二(公布法律)
  國大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 條)辦理。
十三(國大開會地點)
  國民大會之開會地點在中央政府所在地。
十四(言論免責權)
  國民大會代表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會外不負責任。
十五(不逮捕特權)
  國民大會代表,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國民大會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十六(組織、選舉、罷免及行使職權程序之法律)
  國民大會之組織,國民大會代表之選舉罷免,及國民大會行使職權之程序,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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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89# 雨框眼鏡


    改了的地方,請用紅字來表示,那會方便大家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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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


一(地位)
  國民大會依本憲法之規定,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
二(最高立法機關)
  國民大會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代表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三(國大代表之名額)
  第一屆及第二屆定為三席。第三屆之名額,則由第二屆國民大會按人口分佈情況定額不少於三席,並修訂本條。
四(國大職權)
國民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彈劾或罷免總統、副總統。目前沒有所謂副總統總統職位,未來會加入--->實際執行時不行使便可以,但條文可預先寫入,故不應修改
  二、修改憲法。改成修訂法律吧?-->憲法還憲法,第三款已定了法律案,毋須重覆。
  三、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大赦是總統職權-->國民大會一樣有權動議大赦案,以及要審視總統就這個重大案上的細節有沒有問題,不是總統完全自由決定的,亦不是獨有的。
五(國大選舉)
國大代表選舉如左:
  一、上屆國代任期屆滿前十五天由政風特局公布選舉流程。
  二、全國經政風特局核定的合資格選民選出國大代表。
六(國大代表任期、資格之限制)
國大代表任期如左:
  一、國民大會代表每三個月改選一次。
  二、每屆國民大會代表之任期,至次屆國民大會開會之日為止。
國大代表資格如左:
  一、須於本國註冊十四天,上線時數共三小時,發帖數量為五十帖。
  二、選舉前三個月內在本國沒有干犯判處七天或以上的刑事案紀錄。
七(正議長之選舉)
  國大設議長一人,由國大代表互選之。
八(委員會之設置)
  國大得設各種委員會。
  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九(常會)
  國大會期每月兩次,自行召集,休會期為每月的廿七日至卅日。
十(臨時會)
  國大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
  一、總統之咨請。
  二、國大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十一(關係院首長列席)
  國大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十二(公布法律)
  國大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 條)辦理。
十三(國大開會地點)
  國民大會之開會地點在中央政府所在地。
十四(言論免責權)
  國民大會代表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會外不負責任。
十五(不逮捕特權)
  國民大會代表,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國民大會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改成緩捕特權會不會好多?--->條文字眼十分清晰列明屬於會期中不逮捕,已包括是緩捕的意思,故毋須修改字眼。
十六(組織、選舉、罷免及行使職權程序之法律)
  國民大會之組織,國民大會代表之選舉罷免,及國民大會行使職權之程序,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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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94# 雨框眼鏡


    其實呢,國民大會是權力機關,不是司法機關。即便是立法院獨立出來,這個也是權力機關。司法院下的法院才是司法機關,這是兩種概念,請總統注意,不能混淆。

國民大會也是權力機關的話,一樣有權處理重大的國策決定,這就包括大赦案。

例如,總統宣告大赦,也要向國民大會通報,以臨時會審議哪些犯人可赦,哪些不可赦。而國民大會本身也可以動議大赦,但是否得到通過,就跟總統的大赦權多了一重,就是通過不通過再審哪些犯人可赦,哪些不可赦,這是沒衡突,而且是相互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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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我再補充一下。

司法機關,是根據權力機關通過制定的法律執行判刑或民事訴訟,當然是不可牽扯,例子:法院。
權力機關,則是按照憲法賦予的權力行使公權,國民大會是草擬及審理法律,本身就是行使公權的權力機關。司法院、立法院、行政院、總統都是權力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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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97# 雨框眼鏡


    現時我提出的這套草案,已包含本國實際環境的運作,我認為無須再在這些事情上提出質疑。誠如兩位部長都說得對,人口是我國最大的問題,沒有足夠人口,就不可以將權力衝突的問題解決,所以執行之初的憲法,是不應該牽涉職權衝突的限制,直到國民大會運作順暢了,各法例施行得理想,再考慮修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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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部分待我回到香港後再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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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部分待我回到香港後再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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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
一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正民國。

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
三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四              
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五              
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國民大會之通過或追認。國民大會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
六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七            
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員。
八              
總統依法授與榮典。
九               
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總統於國民大會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提國民大會追認。如國民大會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十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十一               
中正民國國民註冊滿三十天、總發帖數量為一百帖、無干犯本國刑事案底者,得被選為總統、副總統。
十二               
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
十三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個月,連選得以無限連任。
十四            
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詞如左:
「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十五              
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憲法第XX條之規定,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補選總統、副總統,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總統未滿之任期為止。
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
十六   
總統於任滿之日解職,如屆期次任總統尚未選出,或選出後總統、副總統均未就職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
十七               
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時,其期限不得逾六十天。
十八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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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二               
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
國民大會休會期間,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由行政院副院長代理其職務,但總統須於十五日內咨請國民大會召集會議,提出行政院院長人選,徵求同意。行政院院長職務,在總統所提行政院院長人選未經國嚨大會同意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
四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五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國民大會負責:
 一  行政院有向國民大會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國民大會議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  國民大會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對於國民大會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國民大會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議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三 行政院對於國民大會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七日內,移請國民大會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議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六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七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國民大會。
八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卅天內,應提出決算於政風特局。
九               
行政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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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一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政風特局同意任命之。
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xx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經政風特局同意任命之。
四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五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六      
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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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16# 雨框眼鏡


    無論副總統還是副院長,理論上都需要設置,人口不足可以凍結有關職位不任用。不過我建議的是,行政院副院長與副總統之職不一樣,他可以由其他部長兼任,萬一院長出缺時可即時補上,就無需好像早前賀院長辭職後令行政院沒有首長阻礙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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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13# 賀愁飛


    我會考慮一下,因為暫時未決定到所有參選人是否需要有一位國民副署才可以參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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