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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
一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正民國。
二
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
三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四
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五
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國民大會之通過或追認。國民大會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
六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七
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員。
八
總統依法授與榮典。
九
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總統於國民大會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提國民大會追認。如國民大會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十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十一
中正民國國民註冊滿三十天、總發帖數量為一百帖、無干犯本國刑事案底者,得被選為總統、副總統。
十二
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
十三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個月,連選得以無限連任。
十四
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詞如左:
「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十五
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憲法第XX條之規定,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補選總統、副總統,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總統未滿之任期為止。
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
十六
總統於任滿之日解職,如屆期次任總統尚未選出,或選出後總統、副總統均未就職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
十七
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時,其期限不得逾六十天。
十八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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