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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75# 賀愁飛
行政院有待議論,不過行政院還是得擱置一會兒
或是雙方同時進行討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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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76# 雨框眼鏡


    總統閣下,根據早前協議,修憲討論是公開及持續進行,新舊院長交接都不會影響憲法討論進程,總統還是按照現時進度繼續討論便可,無需要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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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77# 賀愁飛
時局仍需穩定,不過此論有理,
但因為版務整潔問題,趕緊討論完總統就討論行政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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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認為總統職權有無需要更多描述與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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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79# 雨框眼鏡


    總統閣下,我想您又誤會了我的意思。其實我是希望會議討論是真的一部分一部分來。行政院權限優先,總統權在後討論,但不是現在的國民大會未完就跳到總統部分。我建議現在討論的總統部分,會調到行政院討論完就重提出來,這會有序而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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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80# 賀愁飛
由於議程沒有相關程序規定,因此是採自由討論制,
由於我已提出了總結的發案,兩人附議,所以先討論總統部分,
待有人反對後再作討論,賀同志也可仿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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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任何人對議程感到困擾,我感到抱歉,
不過目前還是討論完總統部分吧,稍後做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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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81# 雨框眼鏡


    既然已開了總統部分,就先討論下去。不過,我就認為總統應予屬下主持這次會議的討論吧,由我們來帶領您及大家逐項討論。我都明白賀部長為何會緊張,因為經歷上次臨國會會議有程序都一樣無秩序,這會讓人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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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部分基本上已有框架,由於我現時未方便整合,預計今晚11時會完成,到時便會提交給各位參閱,期間大家仍然可以討論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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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不知曉各位對於總統職權部分有沒有更多揣測?
-總統為國民軍元帥,統帥軍隊一切行動。
-總統任命行政院長組閣,並有在不嚴重干涉下介入政院施政的權力。
-總統任期為四個月,每年一月十五日、五月十五日、九月十五日就職。
-總統任內入住山海官邸,若總統卸任,山海官邸可以進行搬遷至私人宅。
-總統受國民大會代表與全國人民同胞監督,任內有刑事豁免權。
-總統施政若嚴重違背民意,國民大會代表可申請政風特區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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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定了一月十五、五月十五及九月十五的話,即就職前二十天就要準備報名、提名、選民名冊及投票各項程序。

那就要談談總統選舉資格。因為本國承認多重國籍,故此我們就不要過於執著總統有沒有外國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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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提倡虛國共同體,想想也是應該,
建議選舉結果公布之後應多待數日以便政權交接
意思就是選舉往前拉,就職日照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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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

一(地位)
  國民大會依本憲法之規定,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
二(最高立法機關)
  國民大會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代表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三(國大代表之名額)
  第一屆及第二屆定為三席。第三屆之名額,則由第二屆國民大會按人口分佈情況定額不少於三席,並修訂本條。
四(國大職權)
國民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彈劾或罷免總統、副總統。
  二、修改憲法。
  三、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五(國大選舉)
國大代表選舉如左:
  一、上屆國代任期屆滿前十五天由政風特局公布選舉流程。
  二、全國經政風特局核定的合資格選民選出國大代表。
六(國大代表任期、資格之限制)
國大代表任期如左:
  一、國民大會代表每三個月改選一次。
  二、每屆國民大會代表之任期,至次屆國民大會開會之日為止。
國大代表資格如左:
  一、須於本國註冊十四天,上線時數共三小時,發帖數量為五十帖。
  二、選舉前三個月內在本國沒有干犯判處七天或以上的刑事案紀錄。
七(正議長之選舉)
  國大設議長一人,由國大代表互選之。
八(委員會之設置)
  國大得設各種委員會。
  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九(常會)
  國大會期每月兩次,自行召集,休會期為每月的廿七日至卅日。
十(臨時會)
  國大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
  一、總統之咨請。
  二、國大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十一(關係院首長列席)
  國大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十二(公布法律)
  國大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 條)辦理。
十三(國大開會地點)
  國民大會之開會地點在中央政府所在地。
十四(言論免責權)
  國民大會代表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會外不負責任。
十五(不逮捕特權)
  國民大會代表,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國民大會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十六(組織、選舉、罷免及行使職權程序之法律)
  國民大會之組織,國民大會代表之選舉罷免,及國民大會行使職權之程序,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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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

一(地位)
  國民大會依本憲法之規定,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代表全國人民行使監督權
二(最高立法機關)
  國民大會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代表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三(國大代表之名額)
  第一屆及第二屆定為三席。第三屆之名額,則由第二屆國民大會按人口分佈情況定額不少於三席,並修訂本條。
四(國大職權)
國民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彈劾或罷免總統、副總統。目前沒有所謂副總統總統職位,未來會加入
  二、修改憲法。改成修訂法律吧?
  三、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大赦是總統職權
五(國大選舉)
國大代表選舉如左:
  一、上屆國代任期屆滿前十五天由政風特局公布選舉流程。
  二、全國經政風特局核定的合資格選民選出國大代表。
六(國大代表任期、資格之限制)
國大代表任期如左:
  一、國民大會代表每三個月改選一次。
  二、每屆國民大會代表之任期,至次屆國民大會開會之日為止。
國大代表資格如左:
  一、須於本國註冊十四天,上線時數共三小時,發帖數量為五十帖。
  二、選舉前三個月內在本國沒有干犯判處七天或以上的刑事案紀錄。
七(正議長之選舉)
  國大設議長一人,由國大代表互選之。
八(委員會之設置)
  國大得設各種委員會。
  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九(常會)
  國大會期每月兩次,自行召集,休會期為每月的廿七日至卅日。
十(臨時會)
  國大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
  一、總統之咨請。
  二、國大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十一(關係院首長列席)
  國大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十二(公布法律)
  國大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 條)辦理。
十三(國大開會地點)
  國民大會之開會地點在中央政府所在地。
十四(言論免責權)
  國民大會代表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會外不負責任。
十五(不逮捕特權)
  國民大會代表,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國民大會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改成緩捕特權會不會好多?
十六(組織、選舉、罷免及行使職權程序之法律)
  國民大會之組織,國民大會代表之選舉罷免,及國民大會行使職權之程序,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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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89# 雨框眼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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