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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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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
一(地位)
國民大會依本憲法之規定,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
二(最高立法機關)
國民大會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代表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三(國大代表之名額)
第一屆及第二屆定為三席。第三屆之名額,則由第二屆國民大會按人口分佈情況定額不少於三席,並修訂本條。
四(國大職權)
國民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彈劾或罷免總統、副總統。
二、修改憲法。
三、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五(國大選舉)
國大代表選舉如左:
一、上屆國代任期屆滿前十五天由政風特局公布選舉流程。
二、全國經政風特局核定的合資格選民選出國大代表。
六(國大代表任期、資格之限制)
國大代表任期如左:
一、國民大會代表每三個月改選一次。
二、每屆國民大會代表之任期,至次屆國民大會開會之日為止。
國大代表資格如左:
一、須於本國註冊十四天,上線時數共三小時,發帖數量為五十帖。
二、選舉前三個月內在本國沒有干犯判處七天或以上的刑事案紀錄。
七(正議長之選舉)
國大設議長一人,由國大代表互選之。
八(委員會之設置)
國大得設各種委員會。
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九(常會)
國大會期每月兩次,自行召集,休會期為每月的廿七日至卅日。
十(臨時會)
國大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
一、總統之咨請。
二、國大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十一(關係院首長列席)
國大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十二(公布法律)
國大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 條)辦理。
十三(國大開會地點)
國民大會之開會地點在中央政府所在地。
十四(言論免責權)
國民大會代表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會外不負責任。
十五(不逮捕特權)
國民大會代表,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國民大會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十六(組織、選舉、罷免及行使職權程序之法律)
國民大會之組織,國民大會代表之選舉罷免,及國民大會行使職權之程序,以法律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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