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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


一(地位)
  國民大會依本憲法之規定,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
二(最高立法機關)
  國民大會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代表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三(國大代表之名額)
  第一屆及第二屆定為三席。第三屆之名額,則由第二屆國民大會按人口分佈情況定額不少於三席,並修訂本條。
四(國大職權)
國民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彈劾或罷免總統、副總統。目前沒有所謂副總統總統職位,未來會加入--->實際執行時不行使便可以,但條文可預先寫入,故不應修改
  二、修改憲法。改成修訂法律吧?-->憲法還憲法,第三款已定了法律案,毋須重覆。
  三、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大赦是總統職權-->國民大會一樣有權動議大赦案,以及要審視總統就這個重大案上的細節有沒有問題,不是總統完全自由決定的,亦不是獨有的。
五(國大選舉)
國大代表選舉如左:
  一、上屆國代任期屆滿前十五天由政風特局公布選舉流程。
  二、全國經政風特局核定的合資格選民選出國大代表。
六(國大代表任期、資格之限制)
國大代表任期如左:
  一、國民大會代表每三個月改選一次。
  二、每屆國民大會代表之任期,至次屆國民大會開會之日為止。
國大代表資格如左:
  一、須於本國註冊十四天,上線時數共三小時,發帖數量為五十帖。
  二、選舉前三個月內在本國沒有干犯判處七天或以上的刑事案紀錄。
七(正議長之選舉)
  國大設議長一人,由國大代表互選之。
八(委員會之設置)
  國大得設各種委員會。
  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九(常會)
  國大會期每月兩次,自行召集,休會期為每月的廿七日至卅日。
十(臨時會)
  國大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
  一、總統之咨請。
  二、國大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十一(關係院首長列席)
  國大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十二(公布法律)
  國大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 條)辦理。
十三(國大開會地點)
  國民大會之開會地點在中央政府所在地。
十四(言論免責權)
  國民大會代表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會外不負責任。
十五(不逮捕特權)
  國民大會代表,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國民大會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改成緩捕特權會不會好多?--->條文字眼十分清晰列明屬於會期中不逮捕,已包括是緩捕的意思,故毋須修改字眼。
十六(組織、選舉、罷免及行使職權程序之法律)
  國民大會之組織,國民大會代表之選舉罷免,及國民大會行使職權之程序,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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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附議李迎希所訂定的國民大會一切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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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李院長國民大會制憲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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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大赦是國家的一項重大行動,通常是由國家元首或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以命令方式宣告,而不由司法機關決定。

這也牽扯到了國民大會是否為權力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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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94# 雨框眼鏡


    其實呢,國民大會是權力機關,不是司法機關。即便是立法院獨立出來,這個也是權力機關。司法院下的法院才是司法機關,這是兩種概念,請總統注意,不能混淆。

國民大會也是權力機關的話,一樣有權處理重大的國策決定,這就包括大赦案。

例如,總統宣告大赦,也要向國民大會通報,以臨時會審議哪些犯人可赦,哪些不可赦。而國民大會本身也可以動議大赦,但是否得到通過,就跟總統的大赦權多了一重,就是通過不通過再審哪些犯人可赦,哪些不可赦,這是沒衡突,而且是相互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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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我再補充一下。

司法機關,是根據權力機關通過制定的法律執行判刑或民事訴訟,當然是不可牽扯,例子:法院。
權力機關,則是按照憲法賦予的權力行使公權,國民大會是草擬及審理法律,本身就是行使公權的權力機關。司法院、立法院、行政院、總統都是權力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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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要加上國大代表不得兼任總統、內閣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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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97# 雨框眼鏡


    不要把憲法寫得太絕,我國能使用的人實在不多,如果這憲法2018年生效時人口增長不多的話,限制太多會很不利。不如暫時先訂國代不得兼任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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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伊安 於 2017-10-28 14:42 編輯
要不要加上國大代表不得兼任總統、內閣職務?
雨框眼鏡 發表於 2017-10-22 12:05

假如你建議獲接納的話
換言之本人一是做國代
一是做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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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99# 伊安
之前好像有人討論過,忘記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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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伊安
之前好像有人討論過,忘記是誰
雨框眼鏡 發表於 2017-10-22 16:44

這不太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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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97# 雨框眼鏡


    現時我提出的這套草案,已包含本國實際環境的運作,我認為無須再在這些事情上提出質疑。誠如兩位部長都說得對,人口是我國最大的問題,沒有足夠人口,就不可以將權力衝突的問題解決,所以執行之初的憲法,是不應該牽涉職權衝突的限制,直到國民大會運作順暢了,各法例施行得理想,再考慮修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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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雨框眼鏡


    現時我提出的這套草案,已包含本國實際環境的運作,我認為無須再在這些事情上提出質 ...
李迎希 發表於 2017-10-23 09:14

^^
本人覺得就按照李院長意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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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03# 伊安
支持李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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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部分待我回到香港後再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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