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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部分待我回到香港後再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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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部分待我回到香港後再發出
李迎希 發表於 2017-10-28 23:00

好的
等你回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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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等待李行政院長的草稿時,我們討論一下政風特局及選舉的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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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等待李行政院長的草稿時,我們討論一下政風特局及選舉的憲法
賀愁飛 發表於 2017-11-1 17:34

好的
你領導討論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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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特局將被視為守護憲法的憲兵部門,是本國獨有的,憲法內應賦予這個部門一定的權力才可。

一,權力範圍
二,組成
三,成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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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
一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正民國。

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
三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四              
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五              
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國民大會之通過或追認。國民大會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
六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七            
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員。
八              
總統依法授與榮典。
九               
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總統於國民大會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提國民大會追認。如國民大會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十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十一               
中正民國國民註冊滿三十天、總發帖數量為一百帖、無干犯本國刑事案底者,得被選為總統、副總統。
十二               
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
十三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個月,連選得以無限連任。
十四            
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詞如左:
「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十五              
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憲法第XX條之規定,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補選總統、副總統,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總統未滿之任期為止。
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
十六   
總統於任滿之日解職,如屆期次任總統尚未選出,或選出後總統、副總統均未就職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
十七               
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時,其期限不得逾六十天。
十八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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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
一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正民國。

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
三      
總統依法 ...
李迎希 發表於 2017-11-3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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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得被選為總統這字眼可否改一下,自薦參選的可能受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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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二               
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
國民大會休會期間,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由行政院副院長代理其職務,但總統須於十五日內咨請國民大會召集會議,提出行政院院長人選,徵求同意。行政院院長職務,在總統所提行政院院長人選未經國嚨大會同意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
四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五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國民大會負責:
 一  行政院有向國民大會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國民大會議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  國民大會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對於國民大會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國民大會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議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三 行政院對於國民大會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七日內,移請國民大會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議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六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七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國民大會。
八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卅天內,應提出決算於政風特局。
九               
行政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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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一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政風特局同意任命之。
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xx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經政風特局同意任命之。
四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五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六      
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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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副院長的職位個人認為是多餘的,
在人口有限的情況下,不需額外多設副院長,
精簡人事為上策,不過可做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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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16# 雨框眼鏡


    無論副總統還是副院長,理論上都需要設置,人口不足可以凍結有關職位不任用。不過我建議的是,行政院副院長與副總統之職不一樣,他可以由其他部長兼任,萬一院長出缺時可即時補上,就無需好像早前賀院長辭職後令行政院沒有首長阻礙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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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17# 李迎希
是的,繼續討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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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以不妨礙政府整體運作為原則
無副總統或無副院長問題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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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13# 賀愁飛


    我會考慮一下,因為暫時未決定到所有參選人是否需要有一位國民副署才可以參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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