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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播媒體法】

這是為了讓每一位國民都可以享受到傳媒系統的便利
進而發展出來之法律,請各位國民遵守!

[第一章:傳媒業者之內容規範]
壹、報導內容以國家大事、娛樂產業與專欄為主
不得出現腥、氈、色內容,除非於標題有特別加註。
貳、不得刊等不與證實之內容,除非標明猜測。

[第二章:申請執照與開業]
壹、若要建立傳播業,必須致國民事務中心,
申請"傳播執照" 並且申請傳媒大街地段來設立總部。
貳、開業後,需在一周內出版至少200字數的報刊。

[第三章:續業和歇業]
壹、若要繼續執業,必須要向國民事務中心來申請續業。
貳、若要歇業,需向政府通致,並自行將所有報紙檔案備份
轉移到指定地點,政府會在轉移之後撤銷執照跟報紙總部。

[第四章:政府對於報業之權力]
壹、當報社屢次出版不當內容且屢勸不聽時,
政府有權撤銷報社執照、停刊、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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