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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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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組織法(草案)
第一條 本法依憲法第六十八條制定之。
第二條 行政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第三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法務部。
六、文化部。
第四條 行政院設中央銀行。
第五條 行政院設下列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一、選舉委員會。
第六條 行政院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
行政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第七條 行政院院長得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行政院會議。
第八條 行政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綜合處理本院幕僚事務、處理新聞發布及聯繫事項。
第九條 行政院置政務委員三人,特任,政務委員得兼任行政院轄下非獨立機關委員會之主任委員。
第十條 行政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十一條 行政院為處理特定事務,得於院內設專責單位。
第十二條 本法自公佈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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