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論壇 繁體 | 簡體
Sclub交友聊天~加入聊天室當版主
分享
返回列表 發帖

國防部組織法(草案)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國防業務,特設國防部。
第二條 國防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論壇政策及軍事戰略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二、軍隊之建立及發展。
三、論壇資源之規劃及執行。
四、論壇安全規劃及執行。
五、防務人力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六、論壇保安教育之規劃及執行。
七、軍法業務、矯正執行、國防法規與訴願、國家賠償、官兵權益保障之規劃及執行。
八、全民防衛動員政策建議及軍事動員準備方案之規劃。
九、建軍之整合評估。
十、國防採購政策、法令、制度、計畫之規劃、督導、管理及執行。
十一、國防部政風業務之規劃及執行。
十二、協助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十三、其他有關國防事務之規劃、執行及監督事項。
第三條 國防部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設司、室,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處辦事及於處、室下設科辦事。
第四條 國防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次長一人,部長提名經行政院長同意委任。
第五條 軍事裁判權歸司法院所有。        
第六條 國防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七條 國防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八條 國防部政務規程可依據本法所授予之權限所進設定,由國防部長批准之。
第九條 本法之任何訂定、更改、廢除必須經由國防部長或以上級別官員報請國民大會,經國民大會決定後必須並刊憲。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日施行。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