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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麗山社會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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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時間
- 201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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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旗國徽法》
第一條 麗山共和國國旗及國徽的制式和使用依本法規定之。
第二條 麗山共和國國旗編列如左:
一 長方型,長度及闊度比例一點五比一。
二 上為淡藍下為青色,比例各半。
三 置中為黃環白底中圓角紅星。
四 黃環之四方向各置黑邊白底三角形。
五 藍為天,綠為地,黃環為日白為月。圓角紅星代表政府與人民,五角代表五權(行政,立法,司法,人權及產權),四角代表方向,象徵我國面向四方一路發展。
第三條 麗山共和國國徽編列如左:
一 正方形,黃色背景。
二 黃色正方之四方置三角形各一,南北方向為淡藍色、東西方向為青色。
三 八角形白底置四方三角形下方,置中為圓角紅星。
四 黃色背景象徵麗山發展光芒萬象,四方三角形寓意羅盤,象徵國家開放,人才從四面八方而來;紅五角星象徵五權(行政,立法,司法,人權及產權)互動,推動國家發展。
第四條 官方公告及部門文書,均使用國徽置頂。
第五條 官方或民間一般活動使用國旗國徽時,以國旗置左、國徽置右,其他徽號不得高於國旗。
第六條 官方或民間懸掛國旗時,國旗必須置左並高於所有旗幟。
第七條 國旗、國徽均不得貶損、燒毀、塗鴉或另類創作用途。
第八條 任何機構或民間組織使用之國旗國徽不合標準者,中央政府及地方行政機關嚴格取締或經輔導糾正。
第九條 第二條及第三條設附件樣式。
第十條 本法於公佈日執行。
附件一 麗山共和國國旗樣式
附件二 麗山共和國國徽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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