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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法】

[第一條:總統產生的方式及過程]壹、總統由法定具資格選民選舉而出,任期三個月,在具民意基礎之下可以無限連任。
貳、總統選舉具體日期由行政院下屬選舉委員會所編程。
參、總統宣誓就職日期與卸任日期為每年:
8/15-11/15 11/15-2/15 2/15-5/15 5/15-8/15

[第二條:副總統的產生和職責]
壹、副總統在總統選舉當中與總統搭檔參選。
貳、副總統主要職責為隨時待命,更替總統以及輔佐總統,薪資50中正幣。

[第三條:總統令的頒佈與駁回和具體規範]
壹、總統令必須由總統親自於總統府內頒佈。
貳、總統令之駁回必須主要內閣與國會同意。
參、總統令的內容必須是決定國家未來前途或因特例更改慣常法律行為、頒發獎勵榮譽等。
肆、總統令不可用來玩笑,其是我國最高等之直接命令。

[第四條:總統的工作事務以及任命人士]
壹、總統工作是擔任國家元首、國防統帥與領導管理幹部,因此必須相當謹慎,擁有管理員之權限。
貳、總統必須在上任後五天之內組建內閣,內閣由行政院所組成,詳考《行政院組織法》
參、總統基本薪資為75中正幣。

[第五條:罷免總統與起訴總統]
壹、罷免總統需要國會四分之三議席同意,並且舉辦一場公民投票,獲半數選票即可罷免總統。
貳、總統擁有議事豁免權,可豁免議事權,因此任內不用接受起訴,但是任後不享有議事豁免權。
參、總統享有特赦權力,可以自由赦免罪犯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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