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論壇 繁體 | 簡體
Sclub交友聊天~加入聊天室當版主
分享
返回列表 發帖

[刑事類] 第四章 論壇公共安全法

論壇公共安全法

【生效日期】2018年12月15日


【法律背景】
第一屆立法院第四次會議通過。

【法律內容】

【條目】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公共秩序原則及管理安排
第三章 論壇行政處分罰則
第四章 附則

【法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稱為《論壇公共安全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麗山共和國論壇及臉書駐管之地。
第三條 本法授權行政院或其授權部門之人員依法管理帖文,維持公眾安全及公共秩序,為麗山共和國論壇營造良好的討論氣氛。
第四條 本法之行政院或其授權部門之人員(下稱管理人員),包括所有於行政院發行之「麗山共和國現役職官名單」之內,且具有相關版區版主權限之論壇成員。

第二章 公共秩序原則及管理安排
第五條 於論壇內任何的討論主題及其回應為帖文,均不得無故刪除處理。
第六條 下列狀況得以授權任何管理人員自行刪除帖文:
 甲 同一帖子於首都論壇不同區域內出現重複;
 乙 帖文內容空白,或只有無意義亂碼內容,或只有表情符號。
  一 為閱讀隱藏內容而以上述內容回帖可獲豁免,有關豁免只適用於第一次回應帖文。
 丙 未經授權下張貼
  一 與虛國論壇有關而具有商業性質的廣告或宣傳(商業企業區不在此限);
  二 非虛國論壇性質之商業廣告或宣傳;
  三 違反由行政院長或其授權部門人員所發出的牌照規定,在非指定版區張貼。
 丁 轉載文章之版權持有者向本國提請投訴;
 戊 危害現實社會安全之討論或製作危險品之帖子;
 己 帖子涉及煽動或發表對顛覆本國政權的言論。
第七條 論壇管理人員,可就違規帖文直接向發帖者作出行政處分。
 甲 行政處分包括但不限於「屏蔽」、「刪除」、「罰款」、「監禁」,不得包括論壇「警告」功能。
 乙 不經司法機關審判之行政處分,不得就單一違規行為監禁超過七天。
  一 如需處分監禁超過七天,管理人員須入稟司法機關,由司法機關判決。
  二 處分對象不具有本國國籍,並由具管理員權限之管理人員直接充公有關帳號者,豁免於本條之外。
 丙 處分為監禁或充公帳號時,一般管理人員可以請具管理員權限之管理人員協助執行。
 丁 各地區政府,可依照本法及有關地區民情,額外訂立有關版區適用之罰則,有關罰則須在適當處公開存放展示,以便國民閱讀。
  一 各地區政府訂立之罰則內容,可因應有關地區民情,不涵蓋本條例第二章之罰項,或有額外罰項。但其處分原則及執行不得違反本法第二章,本法第六條及第十四條亦必須於有關地區得以執行。
  二 如有關版區並無該區適用之特定罰則,管理人員可根據本條例第三章所列之罰則執法。
  三 如干犯事項跨越不同政府之管轄區,未能以單一版區罰則執法,管理人員應根據本法第三章所列之罰則執法。
 戊 行政處分之罰款部分,不論以任何形式收取罰款,有關罰款均須歸入麗山國庫,視為政府收入。
  一 處分包括罰款者,必須記錄在案,處分紀錄必須向國民公開,以便行政院核算罰款收入。
  二 未有將罰款歸入國庫者,可視作干犯《刑法》「公務人員監守自盜而損害政府或公眾利益」。
 己 對行政處分不服者,可就行政處分入稟司法機關,要求撤銷處分或覆核處分內容。
第八條 論壇管理人員就違規帖文作出行政處分時,應根據本法及有關版區適用之罰則,並按照犯事者之犯事情節及性質,以及其干犯同類罪行之紀錄,作出適當的行政處分。
第九條 就違規帖文作出處分之對象,如屬具有本國國籍之人士,
 甲 有關處分必須記錄在案,處分紀錄必須向國民公開。
 乙 就其帖文違規之處分不得為充公帳號。
第十條 本法第六條及第十四條所列事項,可由任何具有相關版區版主權限之管理人員即時執法。
 甲 不屬上述兩條所列事項,而又發生於根據《地方總督民選條例》選出總督的地區,應由相關版區之負責官員執法。
第十一條 牽涉人身攻擊、譭謗、淫褻、不雅、性騷擾之帖文,管理人員不得刪除或修改有關帖文內容,須保持有關帖文內容原封不動,直至司法機構裁判後方可刪除或修改有關帖文內容。
 甲 管理人員可屏蔽有關帖文,或將有關帖文移送至墳場。
第十二條 牽涉我國司法程序之帖子,或涉及刑事案件之帖子,首都論壇管理人員必須與司法及執法機關合作,不得刪除或修改有關帖文內容,審訊期間須保持有關帖文內容原封不動,只可屏蔽有關帖文內容。
第十三條 發帖者必須對自己在麗山共和國論壇內之言行負責。
第十四條 以下發帖行為方式受本條例規管,任何管理人員均有權予以行政處分:
 甲 洗板,即惡意重複發表無意義或內容重覆的帖文。
 乙 連續回帖。因公務需要或具正當情由者可獲豁免。
 丙 帖文內容空白,或只有無意義亂碼內容,或只有表情符號。
  一 為閱讀隱藏內容而以上述內容回帖可獲豁免,有關豁免只適用於第一次回應帖文。
 丁 文不對題,即帖文類型及內容不屬於該版面的主題類型。
  一 管理人員須將有關帖文送返正確版區。
 戊 擅自為帖子設立售價。政府、傳媒機構、商業機構、藉收費帖文舉行活動之公眾可獲豁免。
  一 管理人員應撤銷違法設立的售價。
第十五條 於公眾地方轉貼文章、圖片,須標示有關內容來源,並附上個人對有關內容的評論。未符合上述要求者,管理人員有權向其作出行政處分,並屏蔽有關帖文,或將有關帖文移送至墳場。
第十六條 發帖者不論用何種方言,發帖的內容不得牽涉方言內約定俗成的粗俗言詞。言詞之字眼包含侮辱性、負面性形容某某人之性別或性器官、某某人親人之言詞含有惡意批評的字眼亦算在內。
第十七條 公然侮辱他人,或以侮辱性言論侵害他人之身體、形象或行為,或以言語暴力威脅他人之人身安全,均以人身攻擊論之。
 甲 遭人身攻擊者,有權入稟司法機關提出訴訟,向人身攻擊者索償及�或要求致歉。
第十八條 不論發帖人或討論者,在未有事實根據之情由下,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以譭謗論之。
 甲 就譭謗言論提出訴訟者或其代理人,必須列明情由及言論與事實相出入之佐證才可受理。
 乙 發帖人或討論者在發表言論後牽涉譭謗之可能,而在提刑或他人控告以前,於傳播媒體及論壇內適當之討論版區刊登書面道歉啟示者,可豁免起訴。
 丙 如受譭謗者已根據《誹謗法》入稟司法機關提出訴訟,管理人員將不會作出行政處分,交由司法機關判決。
 丁 如管理人員已就譭謗言論作出行政處分,而受譭謗者認為需要向譭謗者索償及�或要求致歉,受譭謗者仍可根據《誹謗法》入稟司法機關提出訴訟。
第十九條 對於所誹謗之事,有下列情形者,不罰:
 甲 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乙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二十條 凡涉及專業知識或技術在未有相關行業之專業人士考證是否屬實下,任何人士必須對未經考證之資訊尋求專業人士之協助。
 甲 任何人士經有關帖文而進行之行為,均須自行承擔風險。
 乙 發帖人就帖文內容未經查考其專業知識或技術時,必須於帖文內列明「有關內容純粹參考,必須尋求專業人士考證」之字眼。未有列明有關字眼者,首都論壇管理人員有權向其作出行政處分,並加入有關字眼,或屏蔽有關帖文,或將有關帖文移送至回收區。
第廿一條 人類裸露或牽涉性愛的文字、圖片、影像或聲帶,可以淫褻論之。
第廿二條 暴力血腥、性主題隠喻的文字、圖片、影像或聲帶,可以不雅論之。
第廿三條 發帖人或討論者發表淫褻或不雅之物品時,必須在合適的版面發表,並加入警告字句提醒讀者,及以隱藏代碼加密淫褻或不雅之帖文內容。
 甲 未符合上述要求者,管理人員有權向其作出行政處分,並將有關帖文送返正確版區,為有關帖文加入警告字句提醒讀者,及以隱藏代碼加密淫褻或不雅之帖文內容。
第廿四條 以下行為,均以性騷擾論之:
 甲 在論壇內發佈之言論、圖片、影像或聲帶關係到性愛的主題或隠喻而引致公眾提告或投訴,或;
 乙 發帖人或討論者在言論、圖片、影像或聲帶上以性為主題或隠喻,公開點名評示或以形象化暗指對象,而引起有關對象認為在名聲、形象或心理上受到損害,亦以性騷擾論之。
第廿五條 因不雅物品或性騷擾而在名聲、形象或心理上受到損害者,有權入稟司法機關提出訴訟,向肇事者索償及、或要求致歉。
第廿六條 任何人士均不得透過論壇,擅自發佈論壇用戶或其親友的個人資料或相片等個人私隱資訊。
 甲 因被公開個人或其親友的個人私隱資訊,而在名聲、形象或心理上受到損害者,有權入稟司法機關提出訴訟,向肇事者索償及、或要求致歉。
 乙 管理人員應屏蔽有關帖文,或將有關帖文移送至回收區。
第廿七條 發帖人與討論者就主題上討論事情,理應提出實據為佐證,並以理性為原則下發表意見。如發帖者與討論者在討論過程上引起爭執,而爭執之情由牽涉到譭謗、人身攻擊、涉及專業技術而未有考證之資訊、性騷擾,管理人員可根據有關罰則作出行政處分。


第三章 論壇行政處分罰則
第廿八條 本章為麗山共和國論壇默認的行政處分罰則。各地區政府所管轄版區,或有不同罰則,論壇用戶應自行留意有關版區之罰則。
 甲 如有關版區並無相關罰則,即根據本罰則執行。
第廿九條 一經查明為機器人帳戶者,
 甲 具有本國國籍者,應由行政院長公開發出拘捕令,直接拘捕該人士並移送監獄,依《監獄法》中的「拘留人士」類別作出七十二小時的特殊拘留。內閣政府須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提告,或在時限屆滿後無條件釋放該人士。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
 乙 不具有本國國籍者,具管理員權限之管理人員有權直接充公有關帳號。
第三十條 有洗板行為者,最低罰以論壇貨幣三十。由一般管理人員直接處分之最高刑罰,為罰以論壇貨幣百元及監禁五天。
 甲 如具本國國籍,而其情節極其嚴重,或已多次屢犯,致使其刑罰應超逾上述最高罰則,管理人員可入稟司法機關,司法機關可判以更高刑罰,包括終身監禁;
 乙 如不具有本國國籍,而其情節極其嚴重,或已多次屢犯,具管理員權限之管理人員有權直接充公有關帳號。
第卅一條 連續回帖者,最低罰以論壇貨幣十元,最高罰以論壇貨幣百元及監禁五天。因公務需要或具正當情由者可獲豁免。
第卅二條 帖文內容空白,或只有無意義亂碼內容,或只有表情符號,最低罰以論壇貨幣十元,最高罰以論壇貨幣百元及監禁五天。
 甲 為閱讀隱藏內容而以上述內容回帖可獲豁免,有關豁免只適用於第一次回應帖文。
第卅三條 文不對題者,最低罰以論壇貨幣十元,最高罰以論壇貨幣五十及監禁一天。
第卅四條 擅自為帖子設立售價者,最低罰以論壇貨幣十元,最高罰以論壇貨幣百元及監禁三天。
 甲 政府有權充公有關違法收入。
 乙 政府、傳媒機構、商業機構、藉收費帖文舉行活動之公眾可獲豁免。
第卅五條 每人每廿四小時於同一版面,最多只可發出十個主題。
 甲 超額者,最低罰以論壇貨幣十元,最高罰以論壇貨幣百元及監禁五天;
 乙 因公務需要者可獲豁免。
第卅六條 於公眾地方轉貼文章、圖片,未有標示有關內容來源及附上個人對有關內容評論者,最低罰以論壇貨幣十元,最高罰以論壇貨幣五十及監禁三天。
第卅七條 帖文內容牽涉方言內約定俗成的粗俗言詞者,最低罰以論壇貨幣十元,最高罰以論壇貨幣百元及監禁五天。
第卅八條 公然侮辱人者,罰以論壇貨幣五十。
 甲 以侮辱性言論侵害他人之身體、形象或行為者,或以言語暴力作出威脅人身安全者,額外加罰監禁兩天。
第卅九條 發帖人或討論者作出譭謗性的言論而令他人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會以不同程度之處分:
 甲 作出譭謗性的言論而引致他人之名譽或形象永久受損害者,罰以論壇貨幣百元及監禁兩天;
 乙 作出譭謗性的言論而引致他人之名譽或形象影響一段時限者,罰以論壇貨幣七十。
第四十條 發帖人就帖文內容未經查考其專業知識或技術,且未有於帖文內列明「有關內容純粹參考,必須尋求專業人士考證」之字眼者,最低罰以論壇貨幣十元,最高罰以論壇貨幣百元及監禁七天。
第四十一條 發佈淫褻或不雅之帖文內容,且:
 甲 未有在合適的版面發表,或;
 乙 未有加入警告字句提醒讀者,或;
 丙 未有以隱藏代碼加密淫褻或不雅之帖文內容者,最低罰以論壇貨幣十元,最高罰以論壇貨幣五十及監禁三天。
第四十二條 發帖人或討論者未按第廿三條發佈淫褻、不雅物品,引致他人感到不安或損害,除第四十一條刑罰外,額外罰以論壇貨幣百元及監禁一天。
第四十三條 發帖人或討論者發佈性騷擾的言論、圖片、影像、聲帶而令他人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會以不同程度之處分:
 甲 散佈文字、圖片、影像或聲帶犯前項之罪者,引致他人之名譽或形象永久受損害者,最低罰以論壇貨幣五十及監禁一天,最高罰以論壇貨幣百元及監禁五天。不論處分高低,肇事者均須向受害人作出道歉及賠償論壇貨幣百元;
 乙 散佈文字、圖片、影像或聲帶犯前項之罪者,引致他人之名譽或形象影響一段時限者,最低罰以論壇貨幣二十及監禁一天,最高罰以論壇貨幣八十及監禁四天。不論處分高低,肇事者均須向受害人作出道歉及賠償論壇貨幣百元。
第四十四條 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發佈論壇用戶或其親友的個人資料或相片等個人私隱資訊,最低罰以論壇貨幣十元,最高罰以論壇貨幣百元及監禁五天。不論處分高低,肇事者須向受害人作出道歉及賠償論壇貨幣五十。

第四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法於公告日起施行。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