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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呈交立法院各項草案(二)

隆美爾院長,我代表行政院現在提交以下數項的法律草案,希望立法院盡早審議。

一、總統法(草案)
二、總統選舉法(草案)
三、公務員支薪法(草案)
四、立法院組織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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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法(草案)

【法律內容】
第一條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麗山共和國。
第二條 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
第三條 總統依法授權行政院長或所屬部員公告法律及發佈命令。
第四條 總統依法發佈命令。
第五條 總統依本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第六條 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
第七條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第八條 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員。
第九條 總統依法授與榮典。
第十條 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第十一條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第十二條 麗山共和國國民註冊滿九十天者,上線時間十五小時或以上,得被選為總統、副總統。
第十三條 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
第十四條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六個月,連選得連任無限。
第十五條 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詞如左:
「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第十六條 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總統選舉法》補選總統、副總統,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總統未滿之任期為止。
第十七條 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
第十八條 總統於任滿之日解職,如屆期次任總統尚未選出,或選出後總統、副總統均未就職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
第十九條 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時,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
第二十條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第二十一條 本法若有增修,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
第二十二條 本法自公告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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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選舉法(草案)

【條目】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總統產生辦法及選舉程序
第三章 參選人資格
第四章 投票程序
第五章 中央選舉委員會
第六章 補選
第七章 總統當選者確認程序
第八章 附則

【法舉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稱為《總統選舉法》。
第二條 總統選舉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二章 總統產生辦法及選舉程序
第三條 投票須以一人一票進行,選民資格必須根據本國《選民登記法》規定,並已於選民登記冊內登記。
第四條 制定選舉的期限及選舉的形式由行政院內政部負責。
第五條 選舉必須經過報名、投票、及確認三項法定程序,選舉必須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
第六條 選舉時間表由當屆立法院審議及批准。

第三章 參選人資格
第七條 參選人必須在中央選舉委員會指定的提名期限內提交參選意向於民政事務所內。
第八條 參選人必須於民政事務所內提交一份報名表格,其資料必須包括(如下):     
 一 參選人姓名;
 二 參選人政綱;
 三 參選人黨籍(如有)。
第九條 參選人必須是本國合資格選民,選民資格必須根據本國《選民登記條例》規定,並已於選民登記冊內登記。
第十條 參選人如於參選期間觸犯法例或等候判刑,其參選資格有可能被奪。

第四章 投票程序
第十一條 投票日數必須不少於三日時間。
第十二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必須在選舉開展之前,以公開、公平、公正形式說明選舉詳細情況。
第十三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必須清晰並清楚地列明投票的方法及期限。

第五章 中央選舉委員會
第十四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由至少三人組成,其中一人為委員會主席。
第十五條 委員會主席由當任內政部長出任,委員由法官或其他部長委任之人員組成。
第十六條 委員會有下列職責:
 一 根據本法制定提名人及候選人資格;
 二 根據本法接收候選人名單;
 三 根據本法制定選舉期、投票及點票方法及程序;
 四 制定選舉期間之申訴機制;
 五 選舉結果宣告;
 六 其他選舉事務。
第十七條 倘若內政部長參選,由行政院長指定一名非參選的部長出任選委會主席。

第六章 補選
第十八條 總統出缺,必須進行補選。
第十九條 總統之補選,內政部長須在立法院公告總統出缺後籌組補選委員會,如本法第五章一樣。
第二十條 補選委員會要在組成後七天內執行提名期,補選必須在十八天內完成。
第廿一條 補選之當選人,其任期至原任總統任期屆滿日止,唯原任總統於任期屆滿前兩個月內出缺,則補選當選人之任期重新計算。

第七章 總統當選者確認程序
第廿二條 在投票時限結束,中央選舉委員會即時進行點票程序。
第廿三條 點票後由選舉委員會主席宣告當選人名單並宣佈各候選人得票數目。
第廿四條 選舉委員會主席在當選人產生後向君主呈交名單後,當選人須向法官宣誓確認當選資格,當選人之任期,非補選者則在原任任期結束時生效。補選者在向君主宣誓後生效。

第八章 附例
第廿五條 本法經立法院議案審批後作出修訂。
第廿六條 本法自公告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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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支薪法(草案)

【條目】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總統府薪酬
第三章  行政院薪酬
第四章  司法機關薪酬
第五章  立法院薪酬
第六章  計算及發放方式
第七章  附則

【法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稱為《公務員支薪法》。
第二條 本法為政府支付公職人員薪俸而制定之法令。

第二章 總統府薪酬
第三條 總統府人員薪酬分為三級,每級薪酬之金額經行政院向立法院提議,由立法院通過後公告之:
 第一職等 總統
 第二職等 副總統
 第三職等 總統府發言人或總統府特任官員
第四條 總統可在立法院批准後,任內不多於一次之額外獎金和補助予屬下各級人員,金額不得超過論壇貨幣十元。

第三章 行政院薪酬
第五條 行政院人員薪酬分為六級,每級薪酬之金額經內閣向立法院提議,由立法院通過後公告之:
 第一職等 行政院長
 第二職等 行政院副院長
 第三職等 各部部長及地方首長
 第四職等 各部次長
 第五職等 局長、主任、市長或相當於機關主管級別之其他官員
 第六職等 非主管級別之其他官員
第六條 行政院長經提請立法院獲批准後,可發放每六個月不多於一次之額外獎金和補助予屬下各級人員,金額不得超過論壇貨幣十元。。

第四章 司法機關薪酬
第七條 司法人員薪酬比照行政院職等如下:
 第一職等 大法官
 第二職等 其他兼任法院院長之法官
 第三職等 不兼任法院院長之法官 
 第四職等 法官以外之輔助官員
第八條 大法官可發放每六個月不多於一次之額外獎金和補助予屬下各級人員,金額不得超過論壇貨幣十元。

第五章 立法院薪酬
第九條 立法院長、副院長依照行政院薪酬第一職等及第二職等計算。
第十條 立法委員如無兼任本法所列之任何其他有給職公職,得向立法院長申請支領補助金,補助金額為行政院第三職等計算。

第六章 計算及發放方式
第十一條 所有公職人員薪酬、獎金、補助由經濟部依本條例規定從麗山國庫按西曆每月撥發。具體發放方式由經濟部公告之。
第十二條 兼任多職之公職人員應支取最高級別之一份薪酬。
第十三條 薪酬計算以每月結束當天在任之職務為準,到任不足一個月者仍算一個月薪酬,月中已離任者不計算任何薪酬。
第十四條 每月依法應付之薪酬,不得遲於當月完結後一個月內發放。
第十五條 各職等薪酬水平由行政院經提請立法院批准後生效。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法之增修、改變必須由立法院審閱及批核。
第十七條 本法自公告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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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草案)

【法律內容】
第一條 本法得引稱為立法院組織法。
第二條 立法院職權之行使及委員行為之規範,另以法律定之。
第三條 立法院任期為五個月,立法委員數目以每屆任期結束一個月前召開會議定之,議席總數必須以單數為準。立法委員選舉另以法律定之。
第四條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由立法院秘書處定之。
第五條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行使職權,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第六條 立法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全院委員會亦同。院長因事故不能出席時,以副院長為主席;院長、副院長均因事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七條 立法院會議,公開舉行,必要時得開秘密會議。
 一 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得請開秘密會議。
 二 除秘密會議外,立法院應全程紀錄。秘密會議應予速記,不得公開。但經院會同意公開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遇重大事項發生或須召開臨時會議時,經立法委員請求而得院長批准,得恢復開會。
第九條 立法院可就事項需要設置小組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十條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之任期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一 立法院院長綜理院務。
 二 立法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第十一條 立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第十二條 秘書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 關於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 關於文稿之撰擬、審核及文電處理事項。
 三 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四 關於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五 關於國會外交事務事項。
 六 關於公共關係事項。
 七 關於新聞之編輯、發布及聯絡事項。
 八 關於新聞資料之蒐集、分析、整理及保管事項。
 九 關於新聞媒體之聯繫及委員活動之報導事項。
 十 其他有關秘書業務事項。
 十一 主持每屆立法院第一次會議。
第十三條 本法自公告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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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會議剛結束,需要稍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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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內開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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