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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類] 第六章 總統法

總統法

【生效日期】2019年1月7日


【法律背景】
第一屆立法院第五次會議通過。

【法律內容】

第一條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麗山共和國。
第二條 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
第三條 總統依法授權行政院長或所屬部員公告法律及發佈命令。
第四條 總統依法發佈命令。
第五條 總統依本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第六條 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
第七條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第八條 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員。
第九條 總統依法授與榮典。
第十條 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第十一條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第十二條 麗山共和國國民註冊滿九十天者,上線時間十五小時或以上,得被選為總統、副總統。
第十三條 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
第十四條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六個月,連選得連任無限。
第十五條 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詞如左:
「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第十六條 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總統選舉法》補選總統、副總統,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總統未滿之任期為止。
第十七條 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
第十八條 總統於任滿之日解職,如屆期次任總統尚未選出,或選出後總統、副總統均未就職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
第十九條 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時,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
第二十條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第二十一條 本法若有增修,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
第二十二條 本法自公告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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