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論壇 繁體 | 簡體
Sclub交友聊天~加入聊天室當版主
分享
返回列表 發帖

[民事類] 第八章 公務員支薪法

公務員支薪法

【生效日期】2019年1月7日


【法律背景】
第一屆立法院第五次會議通過。

【條目】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總統府薪酬
第三章  行政院薪酬
第四章  司法機關薪酬
第五章  立法院薪酬
第六章  計算及發放方式
第七章  附則

【法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稱為《公務員支薪法》。
第二條 本法為政府支付公職人員薪俸而制定之法令。

第二章 總統府薪酬
第三條 總統府人員薪酬分為三級,每級薪酬之金額經行政院向立法院提議,由立法院通過後公告之:
 第一職等 總統
 第二職等 副總統
 第三職等 總統府發言人或總統府特任官員

第三章 行政院薪酬
第四條 行政院人員薪酬分為六級,每級薪酬之金額經內閣向立法院提議,由立法院通過後公告之:
 第一職等 行政院長
 第二職等 行政院副院長
 第三職等 各部部長及地方首長
 第四職等 各部次長
 第五職等 局長、主任、市長或相當於機關主管級別之其他官員
 第六職等 非主管級別之其他官員

第四章 司法機關薪酬
第五條 司法人員薪酬比照行政院職等如下:
 第一職等 大法官
 第二職等 其他兼任法院院長之法官
 第三職等 不兼任法院院長之法官 
 第四職等 法官以外之輔助官員

第五章 立法院薪酬
第六條 立法院長、副院長依照行政院薪酬第一職等及第二職等計算。

第六章 計算及發放方式
第七條 所有公職人員薪酬由經濟部依本條例規定從麗山國庫按西曆每月撥發。具體發放方式由經濟部公告之。
第八條 兼任多職之公職人員應支取最高級別之一份薪酬。
第九條 薪酬計算以每月結束當天在任之職務為準,到任不足一個月者仍算一個月薪酬,月中已離任者不計算任何薪酬。
第十條 每月依法應付之薪酬,不得遲於當月完結後一個月內發放。
第十一條 各職等薪酬水平由行政院經提請立法院批准後生效。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法之增修、改變必須由立法院審閱及批核。
第十三條 本法自公告日施行。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