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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立法院第六次會議

議長:隆美爾(委任-無黨籍)
議員:小雪小雪(委任-無黨籍)、關二哥(委任-保守黨)

議程:
一、行政院組織法(草案)
二、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法(草案)
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草案)
四、土地法(草案)
五、中央選舉委員會職權法(草案)

請行政院同志說明五條草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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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 隆美爾


  多謝主席。
首先我代表麗山共和國行政院再次感激立法院召開會議審定國家最重要的法案,將會為國家的前途帶來深遠的影響。

現在我代表行政院就議案作簡單說明。

行政院組織法(草案):以法律形式授權行政院各院部職權行使相關的工作。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法(草案) :就立法院的組織部分定出選舉的法則,讓公民行使他們選舉及版選舉的權利。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草案):以法授權立法院行使職權及釐清權責的範圍,以達致有效監督國家機器的運作。
土地法(草案):為國家土地利益及政府施行土地相關的政策立法。
中央選舉委員會職權法(草案):設立中央選舉委員會確保在行使選舉工作能夠公平、公正及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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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3# 李迎希


謝謝同志。現在請議員同志就法案內容提問。
法案:
http://chinese2017.imotor.com/viewthread.php?tid=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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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選舉法第十條「參選人如於參選期間觸犯法例或等候判刑,其參選資格有可能被奪」之中,何謂有可能被奪?褫奪候選人資格的準則為何?由誰決定?未經上訴定讞之罪行能否構成褫奪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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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十二、十三條之中「地稅」每隔多久徵收?稅率釐定之準則為何?稅率會否任由當局調高而不受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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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行政院同志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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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5# 關二哥


   一旦被法院法官接納該案件並展開聆訊,則已視為可能被奪參選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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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6# 關二哥


   行政院認為不在法律內固定徵收時間及稅率,是希望可以隨時靈活調整,而有關稅率及徵收距離的釐定,行政院認為可在第十三條附加條款「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來決定。
  行政院認為徵收之地稅以每半年一次,分別在每年度的一月及七月徵收,稅率為估值的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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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關二哥


   一旦被法院法官接納該案件並展開聆訊,則已視為可能被奪參選的資格。 ...
李迎希 發表於 2019-2-21 18:55


未定罪便能取消候選人資格,可能導致政治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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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關二哥


   行政院認為不在法律內固定徵收時間及稅率,是希望可以隨時靈活調整,而有關稅率及徵收 ...
李迎希 發表於 2019-2-21 19:01



   現有草案太過空泛,建議修訂列明初始稅率、以及稅率調整須經立法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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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行政院決定撤回《土地法》草案不議。

至於《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法》(草案)第十條行政院決定修改為

「參選人如於參選期間觸犯法例被刑事起訴等候法院判刑,或經法院裁決入獄十五天或以上者,其參選資格會自動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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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2# 李迎希


被起訴便喪失參選資格仍有可能引致政治檢控,我動議修訂該條為:
「參選人如於參選期間觸犯法例被法院判刑入獄,其參選資格會自動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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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行政院同意關立委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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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4# 李迎希


   謝謝同志,請議員表決贊成或反對法案。

行政院組織法(草案)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法(修正案)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草案)
中央選舉委員會職權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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