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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類] 第十一章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法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法

【生效日期】2019年3月7日
【修訂日期】2020年3月5日

【法律背景】
第一屆立法院第六次會議通過。

第三屆立法院第三次會議通過修訂第三條、第十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

【條目】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立法委員產生辦法及選舉程序
第三章 參選人資格
第四章 投票程序
第五章 中央選舉委員會
第六章 補選
第七章 立法委員當選者確認程序
第八章 附則

【法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稱為《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法》。
第二條 立法委員選舉依《立法院組織法》規定之。

第二章 立法委員產生辦法及選舉程序
第三條 每人投票的數目,按照議席總和減一所定。即使參選人數少於議席數目時,都必須進行投票,惟投票數目應等同參選人數。補選單一議席時,則改為一人一票。
第四條 制定選舉的期限及選舉的形式由行政院內政部負責。
第五條 選舉必須經過報名、投票、及確認三項法定程序,選舉必須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
第六條 選舉時間表及立法委員議席數目由當屆立法院按照《立法院組織法》之規定審議及批准。

第三章 參選人資格
第七條 參選人必須在中央選舉委員會指定的提名期限內提交參選意向於民政事務所內。
第八條 參選人必須於民政事務所內提交一份報名表格,其資料必須包括(如下):     
 一 參選人姓名;
 二 參選人政綱;
 三 參選人黨籍(如有)。
第九條 參選人必須是本國合資格選民,選民資格必須根據本國《選民法》規定,並已於選民登記冊內登記。
第十條 參選人如於參選期間觸犯法例被本國法院判刑入獄超過七天,其參選資格會自動喪失。

第四章 投票程序
第十一條 投票日數必須不少於三日時間。
第十二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必須在選舉開展之前,以公開、公平、公正形式說明選舉詳細情況。
第十三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必須清晰並清楚地列明投票的方法及期限。

第五章 中央選舉委員會
第十四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由至少三人組成,其中一人為委員會主席。
第十五條 委員會主席由當任內政部長出任,委員由法官或其他部長委任之人員組成。
第十六條 委員會有下列職責:
 一 根據本法制定提名人及候選人資格;
 二 根據本法接收候選人名單;
 三 根據本法制定選舉期、投票及點票方法及程序;
 四 制定選舉期間之申訴機制;
 五 選舉結果宣告;
 六 其他選舉事務。
第十七條 倘若內政部長參選,由行政院長指定一名非參選的部長出任選委會主席。

第六章 補選
第十八條 立法委員出缺,必須進行補選,除非原任立法委員餘下任期不足一個月。
第十九條 立法委員之補選,內政部長須在立法院公告立法委員出缺後籌組補選委員會,如本法第五章一樣。
第二十條 補選委員會要在組成後七天內執行提名期,補選必須在十八天內完成。
第廿一條 補選之當選人,其任期至原任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日止。

第七章 立法委員當選者確認程序
第廿二條 在投票時限結束,中央選舉委員會即時進行點票程序。
第廿三條 點票後由選舉委員會主席宣告當選人名單並宣佈各候選人得票數目。
第廿四條 選舉委員會主席在當選人產生後向法官呈交名單後,當選人須向法官宣誓確認當選資格,當選人之任期,非補選者則在原任任期結束時生效。補選者在向法官宣誓後生效。

第八章 附例
第廿五條 本法經立法院議案審批後作出修訂。
第廿六條 本法自公告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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