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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約類] 【公約】麗山共和國與黃名帝國貨幣互換協定

麗山共和國與黃名帝國貨幣互換協定

【公約生效日期】2019年9月3日

【公約背景】第二屆立法院第三次會議通過。

【公約內容】

一 根據麗山共和國政府及黃名帝國女皇陛下政府締結友好,履行互助承諾,制定麗黃貨幣互換協定(黃名一方稱為「黃麗貨幣互換協定」)。
二 本協定有效期為一百八十天,須由麗山共和國立法院審議通過後,生效日期以兩國政府代表簽署當日為準。
三 兩國貨幣的官方匯率定價為一黃名幣兌換三麗山元。
四 兩國貨幣兌換,必須由兩國的持外匯准照的商業銀行向當地人民兌換。持准照之商業銀行須向兩國的中央銀行以官價承兌現銀,手續費用由該國的中央銀行自行定例。
 甲 兩國中央銀行須以電匯形式向對方中央銀行通報,並向商業銀行發出電匯文件到當地承兌現銀。
 乙 兩國中央銀行須在麗山共和國設置外匯結算中心,向中心通報所發出的電匯文件一切的資料。通報機制由外匯結算中心制定之。
 丙 兩國中央銀行的匯兌業務會由外匯結算中心以月結形式發放已承兌的款項。
五 兩國中央銀行每月向持准照之商業銀行提供現銀上限為五百黃名元,即等額的一千五百麗山元。如額度在當月用罄,而商業銀行需要現銀兌換,則由商業銀行自行向公眾集資承擔。
六 兩國政府須每三個月檢視官方匯價及市場對外匯需求而調整向商業銀行供現銀的兌換上限。
七 如有特別情況,兩國政府可隨時召開會議重議協定的修改或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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