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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和房屋條例】

[第一條:土地買賣條例]
壹、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任何"買賣"實屬暫時租借。
貳、土地租借期限為三個月、半年與兩年,國家有權隨時收回土地。
參、土地價格應參考國家每個月公布的市價。

[第二條:房屋買賣條例]
壹、房屋建構在土地之上,兩者不可也不得混淆。
貳、房價應由政府公布的房價為主,允許私人買賣。
參、若政府收回土地,房屋的存在則由政府決定。
肆、房屋的建立需申請建照,必須建立在自己擁有之土地上。

[第三條:申訴與投訴法]
壹、若土地所有權者對政府無故收回土地有疑慮,可向法院申訴。
貳、若房屋居住者對政府取消房屋有疑慮,可向法院申訴。
參、若有人擅自闖入住宅並有嫌疑,可向法院投訴並舉辦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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