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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正民國第一版刑法

【第一章-對他人造成損害】
壹.如有汙辱、毀謗別人行為,將處七天以上,三十天以下有期徒刑。
貳.如有栽贓任何人行為,處五天天以上有期徒刑。
参.如有盜竊官方帳號行為,處死刑並禁ip。

【第二章-對邦交造成危害】
肆.不可不尊重他國之大使,若有行為,判三十天以上有期徒刑。
伍.如隨意向同盟國毀謗,判七天以上有期徒刑。

陸.任何意圖顛覆邦交國政權者,處無期徒刑。

【第三章-對地方造成傷害】
柒.若隨意在禁發帖的地區發言,處三天以上有期徒刑。
扒.如有發色情內容、有礙觀瞻的帖,將判七天以上有期徒刑
玖.若有發廣告行為、違反道德、法律的帖,處永久流放或死刑。


【第四章-對名聲造成要害】
拾.若無根據批評他人,將判三天以上有期徒刑。
拾壹.如有詐欺消費者行為,將判五天以上有期徒刑,並禁止交易三十天。


【第五章-對政府造成顯害】
拾貳.若意圖顛覆我國政府,處流放邊疆之待遇。


【第六章-本刑法解釋權】
解釋權在司法機關負責人之上。

【有效日期】2017年10月11日  【最後修訂】暫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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