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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隆美爾
市集等等
雨框眼鏡 發表於 2017-8-27 22:27



    改為經濟部指定的地方會更加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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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後各條例:

【人權與相關條例】
[第一條:國家保障權利] 
壹、國家保障所有中正民國的人民擁有基本權利。 
貳、基本權力包括發言、互動、交易、參政、興媒、創黨等等。 
參、若國家違背此法律,可申請法院國家判決,以保障自身權利。 

[第二條:國民基本權利] 
壹、國民有責任檢視自己享有的權利。
貳、若國民權力遭到非國家者踐踏,可向法院申辦召開人權法庭。 
參、國民基本權力請見本法第一條第二例。 

【毀謗與抹黑法】
{第一條:毀謗抹黑的定義}
壹、凡涉及故意侮辱、傷害他人利益的為毀謗。
貳、凡涉及選舉黑函、惡意中傷他人的為抹黑。
叁、上述兩者皆需要法院的定義。

{第二條:刑責與判決}
壹、凡涉及兩者召開刑事法庭之後,當法官宣告有罪,即進行判刑。
貳、涉及兩者處入監七日至三十日,半年內不得參與選舉。
叁、入監之外,亦有罰款或所謂易科罰金。

【貨幣制度與黃金交易法】
{第一條:法定用幣條例}
壹、法定用幣意為交易所用的市面流通貨幣。
貳、本國的法定用幣為「中正幣」
叁、本國的法定用幣由經濟部進行適當條配。

{第二條:黃金與相關條例}
壹、黃金為銀行所有,匯率由經濟部調整。
貳、買賣價格每日更新,由經濟部調整。

{第三條:交易條例}
壹、交易的雙方必須達成共識才算正當交易。
貳、若交易某方對交易本身有疑慮,可以聯絡經濟部處理。
叁、交易只能在經濟部指定的場所交易。

【法庭與訴訟法】
{第一條:法庭組織條例}
壹、凡國家行動違反憲法,則開設國家法庭。
貳、凡負擔刑事責任者,開設刑事法庭。
叁、民間糾紛者則開設民間訴訟法庭。

{第二條:訴訟與相關條例}
壹、發起訴訟後但被告者遲未出席,可限制該人人身。
貳、訴訟費用100中正幣,法官會抉擇由誰負擔。
叁、若訴訟本身莫須有,法院當局可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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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與相關條例】
[第一條:國家保障權利] 
壹、國家保障所有中正民國的人民擁有基本權利。 
貳、基本權力包括發言、互動、交易、參政、興媒、創黨等等。 
參、若國家違背此法律,可申請法院國家判決,以保障自身權利。 

[第二條:國民基本權利] 
壹、國民有責任檢視自己享有的權利。
貳、若國民權力遭到非國家者踐踏,可向法院申辦召開人權法庭。 
參、國民基本權力請見本法第一條第二例。 

【毀謗與抹黑法】
{第一條:毀謗抹黑的定義}
壹、凡涉及故意侮辱、傷害他人利益的為毀謗。
貳、凡涉及選舉黑函、惡意中傷他人的為抹黑。
叁、上述兩者皆需要法院的定義。

{第二條:刑責與判決}
壹、凡涉及兩者召開刑事法庭之後,當法官宣告有罪,即進行判刑。
貳、涉及兩者處入監七日至三十日,半年內不得參與選舉。
叁、入監之外,亦有罰款或所謂易科罰金。

【貨幣制度與黃金交易法】
{第一條:法定用幣條例}
壹、法定用幣意為交易所用的市面流通貨幣。
貳、本國的法定用幣為「中正幣」
叁、本國的法定用幣由經濟部進行適當條配。

{第二條:黃金與相關條例}
壹、黃金為銀行所有,匯率由經濟部調整。
貳、買賣價格每日更新,由經濟部調整。

{第三條:交易條例}
壹、交易的雙方必須達成共識才算正當交易。
貳、若交易某方對交易本身有疑慮,可以聯絡經濟部處理。
叁、交易只能在經濟部指定的場所交易。

【法庭與訴訟法】
{第一條:法庭組織條例}
壹、凡國家行動違反憲法,則開設國家法庭。
貳、凡負擔刑事責任者,開設刑事法庭。
叁、民間糾紛者則開設民間訴訟法庭。

{第二條:訴訟與相關條例}
壹、發起訴訟後但被告者遲未出席,可限制該人人身。
貳、訴訟費用100中正幣,法官會抉擇由誰負擔。
叁、若訴訟本身莫須有,法院當局可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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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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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宣佈通過四項條例,會議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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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議會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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